隐蔽工程验收的整套程序如下:
承包人自检
隐蔽工程在后来的装修、使用中,如果出现问题,返工时需要重新覆盖。
在隐蔽工程被隐蔽前,承包人应当对照施工设计、施工规范对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进行自检。
自检合格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申请表,并附上相关的质量证明文件。
通知监理/甲方检查
承包人应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共同检验
隐蔽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
接到承包人的请求验收通知后,应在通知约定时间组织相关人员与承包人共同检查或试验。
检测结果表明质量验收合格,经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可进行工程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参加了验收,当其对某部分工程质量有怀疑,均可要求承包人重新检验。
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工程验收合格
隐蔽工程条件符合规范要求,发包人检查合格后,发包人或者其派驻工地代表在检查后拒绝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的,在实践中可视为发包人已经批准,承包人可以进行隐蔽工程施工。
监理单位验收
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设计文件、施工规范等要求,对隐蔽工程进行全面检查。
验收合格后,监理工程师应在验收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并留存相关的验收记录。
建设单位参与
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参与隐蔽工程的验收。
建设单位代表应了解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质量监督机构监督
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对隐蔽工程的验收进行监督检查。
质量监督人员可随机抽查隐蔽工程的验收情况,确保验收工作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以上程序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执行,确保隐蔽工程的质量,避免后续质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