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评定烈士的程序如下:
申报
申报人(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
受理与审核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材料后,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县级民政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及牺牲人员是否符合烈士评定情形的审核,形成初审报告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告知申报人理由。
报送与审查
县级人民政府对上报的初审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
审核与评定
省人民政府委托省民政部门办理烈士评定事宜,省民政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和调查,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烈士评定意见。
省人民政府对省民政部门提出的烈士评定意见进行审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省民政部门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下发评定烈士的批复,并向提出评定烈士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发放评定为烈士的通知书;未评定为烈士的,说明理由并逐级发至县级人民政府,由县级民政部门书面告知申报人。
备案
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建议:
申报人应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以便顺利通过审核和评定。
县级、市级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和评定,确保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