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追认烈士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交申请
由申请追烈的人或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
死者遗属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受理与审核
县级民政部门首先审查追认烈士申请材料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写出调查报告、请示材料报同级人民政府。
市级民政部门按照《烈士褒扬条例》审核上报材料,向市级人民政府呈报审核意见。
省民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经省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的,由各县(市)区按规定做好抚恤工作。
组织评审与公示听证
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会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评审通过后,将在当地市民政部门进行公示,为社会公众提供听证征求意见的机会。
正式追认
烈士追认的最后一步是正式追认,由省政府批准,并报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发放证书与抚恤
审批通过后,发给烈士证明书,烈士遗属信息录入优抚对象数据库,并按照有关规定发放抚恤金。
建议:
申请人在申请追认烈士时,应详细提供死者的牺牲情节、证明材料,并确保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县级、市级和省级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烈士褒扬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确保追认程序的公正和合法。
公众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适当渠道提出意见,以便进一步核实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