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认定流程如下:
提交申请
死者遗属或相关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事件发生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
县级受理与审核
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牺牲人员是否符合烈士评定情形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形成初审报告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
报送与审核
县级人民政府将初审报告和相关材料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
省级受理与审核、审批
省人民政府委托省民政部门办理烈士评定事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调查,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烈士评定意见。省人民政府对意见进行审定,评定为烈士的,委托省民政部门向市级人民政府下发评定批复,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发放评定通知书。
备案
评定为烈士的,报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颁发证书
烈士证书由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烈士遗属颁发。
资料归档
省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烈士评定(批准)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烈士评定相关材料,保存一定期限后,移交至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建议:
在申请过程中,确保所有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规范。
及时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了解具体的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
保留好所有申请和审核过程中的书面材料,以备后续查询或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