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执法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审查受委托方的条件
委托方应当对受委托方是否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条件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执法能力。
评估论证
审查通过后,委托方应邀请相关部门对委托事项的合法性、必要性及受委托方的承接能力进行评估论证,并形成评估论证报告。
审核与批准
委托方需将审查情况、评估论证报告及行政执法委托方案等材料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签订委托书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委托时,应与受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事项、权限、依据、期限及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加盖单位印章。
公示委托内容
委托方应在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书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委托内容。
监督与责任
委托方需对受委托方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合规执行任务,并对委托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期限与延续
委托执法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若需继续实施,应在期限届满前完成重新委托程序。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委托执法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