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时间:2025-03-10 17:02:11 手机游戏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1. 总则

目的: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行业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定义:再生资源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但经过回收、加工处理后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等。

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 经营规则

工商登记: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信息共享。

备案要求: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需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变更时,需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收购合同:生产企业应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回收企业应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登记,并保存登记资料不少于2年。

报告义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依法扣押并处理赃物。

污染防治:再生资源回收全过程应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旧货流通: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回收方式:再生资源回收可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并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提供便民、快捷的服务。

3. 法律责任

无照经营: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超范围经营: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 规划与建设

规划编制:再生资源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本市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编制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规划。

规划融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要与城乡生活垃圾设施布局有机融合,形成各方配合、城乡协同、全面推进的格局。

这些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提升资源循环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