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
适用范围涵盖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原则包括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属地管理、保障安全、优质服务、规范用热、节能环保。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供热监督管理工作,县区住建局在市住建局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供热监督管理及信访受理等工作。
各相关部门如发展改革、工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管执法、应急管理等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做好城市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武威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供热单位应严格依照合同供热,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8℃,非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最低温度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自行约定。
因设备故障或其他因素不能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县(区)供热用热管理机构,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抢修。
实行供热计量的用户,室内温度由用户自行调控,但供热单位应按设计供热参数保证供热。
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向用户退还当日热费。因供热单位责任导致热用户室温低于法定或约定温度,供热单位在四十八小时内未予解决的,应向热用户按日退还热费,具体退费比例根据温度低于法定或约定温度的程度而定。
烟台市供热管理办法
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障和改善民生。
适用范围涵盖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原则包括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属地管理、节能环保、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规范服务。
市、区(市)政府应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促进清洁取暖和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市、区(市)政府确定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工业余热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支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铜川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涵盖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集中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原则包括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节能环保、规范服务、强化监管。
市、区县政府应将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城市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集中供热保障能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市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集中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城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城市集中供热实行市场化经营管理,鼓励社会投资者投资建设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从事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鼓励采用热电联产、工业余热等形式发展集中供热,推广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热用热技术,支持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电能等清洁能源发展集中供热。
这些管理办法均旨在规范供热行业,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促进供热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各地管理办法在具体实施细节上可能有所不同,但总体目标和原则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