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于2012年3月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旨在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
适用范围和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煤矿除外)。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原则。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申报内容
用人单位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以及以下文件、资料: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报方式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属地分级管理原则,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审核和回执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变更和注销
用人单位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