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旨在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该办法依据《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制定,适用于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征收对象和比例
征收对象: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最低就业比例: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征收标准
计算方式: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具体比例: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使用和管理
使用目的:
保障金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
管理原则: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信息化系统:
建立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信息化系统平台,实现过程公开、透明、精准、高效。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虚假就业:
对于通过“租用”残疾人证等手段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行为,将追究责任并追缴保障金。
建议
加强监管: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的有效执行。
提高透明度:
通过信息化系统平台,提高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过程的透明度,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促进就业:
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同时也要防止虚假就业行为,确保保障金真正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