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时间:2025-03-10 15:52:56 手机游戏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24年10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其总部或者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路径和方式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章 大额交易报告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第三章 可疑交易报告

第六条 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客户的身份特征、地域、业务、行业、交易性质、规模、频率等。

金融机构在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时,应提供详细的信息和证明材料,以便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能够进行有效的分析和调查。

第四章 内部管理措施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职责、流程和报告要求,确保报告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交易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和保存,确保交易信息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内部审核机制,确保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规定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

(三)未按规定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和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的;

(五)拒绝、阻碍反洗钱监测分析的;

(六)其他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4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4日起施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