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举报管理办法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投诉举报受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受理窗口,接受消费者、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投诉和举报,并对投诉和举报内容进行初步核实。
投诉举报处理
收到投诉举报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调查,对确认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和处理。
保密措施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举报情况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
案件回访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投诉举报案件进行回访,了解消费者和企业的满意度和反馈意见,及时改进工作和服务质量。
涉嫌犯罪的移交
对于涉嫌犯罪的投诉举报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投诉举报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和权威。
投诉举报渠道
投诉举报应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
投诉举报材料
投诉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
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不予受理的情形
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
未提供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鼓励举报
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这些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投诉举报的公正、高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