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是用于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的法规。该办法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涵盖了辐射安全许可的申请、审批、变更、延续、注销等各个环节。
许可证活动种类
生产
销售
使用
其中,“使用”活动包括安装、调试、维修及校准等行为。
许可证申请与审批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需根据活动种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生产、销售、使用Ⅰ类放射源和Ⅰ类射线装置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其他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分类
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其中Ⅰ类危害程度最高,Ⅴ类最低。
射线装置也分为Ⅰ类、Ⅱ类、Ⅲ类。
其他规定
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需依照本办法报批。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需依照本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需依照本办法备案。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使用,防止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辐射工作单位需严格遵守本办法,确保所有活动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