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是由农业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的,旨在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该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
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包装和标识管理。
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质量安全。
农业部负责全国监督管理,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监督管理。
支持包装和标识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
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表彰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包装
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包括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农产品。
包装应符合储藏、运输、销售及安全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
包装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农产品标识
标识应标注品名、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有分级标准或使用添加剂的,应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添加剂名称。
未包装的农产品应通过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相关信息。
标识所用文字应为规范中文,内容应准确、清晰、显著。
销售获得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禁止冒用质量标志。
畜禽及其产品、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需按规定进行标识。
法律责任
违反包装和标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该办法通过详细规定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要求,确保消费者能够了解产品的详细信息,从而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也有助于提升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质量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