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规章管理制度,旨在规范食品召回活动,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该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共包含7章46条,内容涵盖总则、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方面。
主要内容概述
召回范围
召回范围包括已经上市、正在销售和已经售出的食品。召回的规模和范围应与食品安全风险相匹配,针对的是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而非已经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召回依据
召回应有明确的依据,可以是政府发布的食品安全标准,也可以是生产企业自行发现的问题或监管部门发现的问题。
召回责任
食品安全是企业的首要责任。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食品生产企业应承担召回责任。若企业无法履行召回义务,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如暂停生产、查封或吊销生产许可证等。
召回效果评估
召回后,应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确保食品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和消除。
召回程序
主动召回:
食品生产者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问题后,应立即停止生产,通知销售者和消费者,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控风险。
责令召回:
若企业未主动召回,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责令其履行召回义务。
召回计划:
企业需提交召回计划,包括停止生产、通知销售者和消费者、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及原因、召回措施等。
召回报告:
召回实施期间,企业需定期提交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法律责任
对不按规定召回不安全食品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实施情况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过加强法规宣传、制定召回指导原则、开展监督检查等措施,推动食品召回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同时,通过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未来展望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示,将适时对《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以健全更加规范高效的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这表明,随着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食品召回管理将更加注重预防、公开透明和科学性,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