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费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使用原则
使用团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团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团组织倾斜。
适用范围
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
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培训团员、团干部;
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
购买团旗、团徽等团务用品;
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
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
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
基层团组织开展活动。
团费管理
团费应由各级团委组织部门统一管理。
要建立和健全团费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单独立户存入银行,不得同团的其他经费混在一起。
各级团委在收到下级团组织上缴的团费时,应出具团费收据,并加盖公章。
团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团委内设的财务机构或团委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团费应当以团委或团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不具备单独设立银行账户条件的,可在团委或团委所在单位的基本账户中实行分账核算。
团费利息是团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团费安全,不得利用团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团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团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团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团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团员大会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团员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团费交纳
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基数,按以下比例交纳团费:
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
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团员按上述比例交纳团费,其他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
学生团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带薪学习的团员,按上述比例交纳团费。
城市和农村中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团员,每月按上季度交纳所得税后平均月收入。
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主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团费的使用合理、透明,并用于支持团的各项活动和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