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而制定的。该细则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并根据2017年12月27日的修正进行了更新。
总则
目的: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各方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必须招标的项目:包括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等。
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招标和投标
招标:招标人发布招标文件,邀请不特定或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投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开标、评标和中标
开标:在公开、公正的环境下开启投标文件。
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中标: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其签订合同。
投诉与处理
投诉: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相关方有权提出投诉。
处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投诉进行处理,查处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违法处罚:对规避招标、虚假投标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附则
其他规定:包括招标公告的发布、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等。
实施管理
管理原则:科学、规范、高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管理内容:包括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履约管理等环节。
监督与协调
监督: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协调: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这些细则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规范,确保了招标投标过程的合法性、公平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