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年假天数是根据职工累计工作年限来确定的: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
此外,存在一些情形下,职工不能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例如:
1.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应在1个年度内安排。如果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于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益,同时兼顾用人单位的实际运营情况。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实际操作中,充分沟通,合理安排年休假,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妥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