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时间:2025-02-14 09:22:20 单机游戏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已经2020年9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1月15日起施行。该规定旨在加强本市违法建设治理,维护城乡规划秩序,保障首都功能实施和城乡环境品质。

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工作。

职责分工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负责有关城乡规划工作和职责范围内新生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基层控制新生违法建设行政执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职责具体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工作,整合执法队伍,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发现违法建设行为。

巡查与发现

各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新生违法建设巡查、发现、报告、处置、反馈的闭环工作机制,做到“零容忍、长震慑”。

举报与劝阻

鼓励社会公众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举报。村(居)委会发现辖区内有违法建设的,应当予以劝阻,并报告行政执法机关。

强制拆除与回填

行政执法机关在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已建成的违法建设前,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决定。

违法建设当事人不立即停止建设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扣押违法建设施工工具和材料;拒不拆除或者回填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立即拆除或者回填。

行政处罚

对正在搭建、开挖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书面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在3日内自行拆除或者回填。

对已经建成的违法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限期改正、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并处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催告与组织实施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强制拆除前依法进行催告。

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的已建成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回填的,区人民政府依法责成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决定并组织实施。

实施日期

该规定自2020年11月15日起施行。

总结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通过明确各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分工,强化巡查与发现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规范强制拆除与回填程序,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全面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维护城乡规划秩序和城乡环境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