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时间:2025-02-13 14:52:45 单机游戏

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律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概要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是中国政府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实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文件。该规定于2002年9月18日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由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核心内容

禁止招用

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童工)。

禁止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或允许其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责任与义务

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非法招用。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并需妥善保管录用登记和核查材料。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执行情况。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处罚措施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需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其他相关规定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用人单位应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并为未成年工提供定期体检。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童工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包括罚款、责令改正、吊销营业执照等。

结语

禁止使用童工是中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和身心健康。所有用人单位和公民都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