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律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概要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是中国政府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实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文件。该规定于2002年9月18日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由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核心内容
禁止招用:
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童工)。
禁止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或允许其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责任与义务:
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非法招用。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并需妥善保管录用登记和核查材料。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执行情况。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处罚措施: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需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其他相关规定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用人单位应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并为未成年工提供定期体检。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童工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包括罚款、责令改正、吊销营业执照等。
结语
禁止使用童工是中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和身心健康。所有用人单位和公民都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