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法律适用范围
合同法实施后成立的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前成立的合同,除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前,但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
诉讼时效
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1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合同的订立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合同的效力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合同的履行
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违约责任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这些司法解释旨在明确和统一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的理解和应用,确保合同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和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