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司法解释概览
人民法院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被拒或逾期答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而遭拒绝或逾期不予答复,法院应受理。
信息不符合要求:若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信息不符合申请要求或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法院应受理。
侵犯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认为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法院应受理。
信息记录不准确: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更正而遭拒绝或逾期不予答复,法院应受理。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权: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法院应受理。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申请内容不明确: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法院不予受理。
政府信息收费问题
成本费用: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邮寄成本费用: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邮寄成本费用,但不得以要求申请人向邮政企业支付邮寄费的方式收取。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规定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该条例于2008年5月正式实施、2019年5月修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指定机构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指定具体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指定机构以自己名义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指定机构为被告。
政府信息定义
条例第二条: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不予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
不属于政府信息:若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且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信息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整理,旨在为公众提供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司法解释的清晰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