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

时间:2025-02-13 19:20:01 单机游戏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是对原有实施细则的更新和修正,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删除和增加条款

删去了第四条第三款。

在第一百零七条之后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自然资源部委托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直接办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的不动产登记。

部门名称修改

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国土资源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

不动产登记原则

不动产登记应当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不动产登记机构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重点国有林区和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登记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自然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均适用本条例。

这些修改和修正旨在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