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秘密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工作秘密的保护和管理,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敏感信息泄露,对机关和单位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内部敏感信息进行管理的法规。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工作秘密的定义
工作秘密是指机关或单位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泄露后会妨碍机关或单位履行职能或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内部敏感事项。
工作秘密管理原则
工作秘密管理应当坚持规范确定、严格管理、综合防范、便利工作的原则。
确定工作秘密的程序
机关或单位认为其产生的事项属于工作秘密事项清单或行业、领域工作秘密具体范围的,承办人应拟定属于工作秘密及其知悉范围的意见,报本机关或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确定工作秘密应当作出书面记录,注明承办人、审批人、确定依据或理由。
工作秘密的范围
包括有关工作内部方案、讨论记录、过程稿、征求意见和磋商情况、调查研究和分析研判、请示报告等。
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审计等机关调查手段和方式、案卷、研究审理、线索和举报人情况等。
履行职能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重要的汇总数据,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事项。
党内法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控制使用、不宜公开的其他事项。
工作秘密的保护
工作秘密能够明确知悉范围的,应当按照最小化原则,限定到确需知悉的机关、单位或者具体人员。
责任与监督
机关或单位应严格履行工作秘密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防范措施,开展教育培训,加强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审计等机关应加强对工作秘密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秘密安全。
责任追究
对于泄露工作秘密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工作秘密管理暂行办法》旨在通过明确工作秘密的定义、管理原则、确定程序、保护措施以及责任与监督机制,确保机关和单位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的敏感信息得到有效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对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