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版)是为了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促进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而制定的法规。该规定主要涉及企业名称的登记、审核、变更及注销等程序,确保企业名称的独特性和合法性。
主要内容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登记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
企业名称: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企业名称的组成 一般组成:
企业名称一般应当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并依次排列。
特殊要求: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企业名称的字号 字号要求:
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不得作为字号,另有含义的除外。
显著性: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具有显著性。
企业名称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使用原则:
企业名称的申报和使用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尊重在先合法权利,避免混淆。
争议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处理企业名称争议,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秩序。
企业名称的变更和注销 变更程序: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申请人应当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注册,在本市范围内不得跨地域或跨级别改变登记管辖机关。
注销程序:申请人可以在名称有效期内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预先核准名称,并应提交相关申请表和缴回相关通知书。
其他规定 名称有效期:
预先核准的名称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届满,预先核准的名称失效。
补发名称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丢失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补发。
实施办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是为了进一步细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明确企业名称的登记、审核、变更及注销等程序,确保企业名称的独特性和合法性。该办法包括企业名称的自主申报服务、使用和监督管理、争议裁决、法律责任等内容。
总结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版)及其实施办法旨在规范企业名称的登记和管理,确保企业名称的合法性和独特性,促进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通过明确企业名称的组成、字号要求、使用原则、变更和注销程序等内容,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并保障企业名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