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时间:2025-02-13 19:06:04 单机游戏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用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的环保主体责任。该办法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及相关监督管理。

总则

目的:规范验收程序和标准,确保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使用。

适用范围: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及监督管理。

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为验收责任主体,负责验收的组织、报告编制和信息公开。

验收程序和内容

验收准备:建设单位需查验、监测、记载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

验收报告: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内容包括验收监测、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验收时限:自环保设施竣工之日起至验收报告公开之日止。

验收责任与处罚

责任:建设单位确保验收内容、结论和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处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项目,将依法受到处罚。

其他规定

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将另行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

实施日期:该办法自2017年11月22日起实施。

以上信息提供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其目的、适用范围、责任主体、验收程序、验收报告内容、验收时限、责任与处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