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是财政部令第94号,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主要适用于对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它旨在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则
目的: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原则:依法依规、诚实信用、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
质疑
提出: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答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投诉
提起: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处理: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在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暂停采购: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其他规定
信息披露: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代理人: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法律责任
投诉成立: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投诉事项,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该办法详细规定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的各个环节,确保了政府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为供应商提供了有效的维权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