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司法解释,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集资诈骗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提取现金、实物或者其他形式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截留、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
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占有财物,只有两种情况:合法可以占有的,非法占有的。凡不是合法可以占有的,都属于非法占有。
侵犯财产罪
在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中,大部分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作为犯罪的主观故意的,如盗窃、抢劫、抢夺、诈骗等。本章规定的12个罪名中有8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要从行为的非法性、实际控制性、全面侵犯性、目的明确性和刑罚惩罚性等方面入手。具体方法包括对照法、推理法和反驳法。
金融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一)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二)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三)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四)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盗窃罪
盗窃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通常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包括行为人的行为表现、后续行为、言语和神态等外在表现,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境等。
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纠纷认定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审查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主观恶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才构成“合同诈骗罪”。
诈骗罪
诈骗罪非法占有故意新司法解释是主观要件上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这些司法解释为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有助于司法实践中更准确地适用法律,打击相关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