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法司法解释

时间:2025-02-13 17:36:20 单机游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是一份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文件,旨在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主要内容概述

申请条件: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管辖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材料: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受理与决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同意,可以延长十日。

不予受理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收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二)确认身份关系的;(三)确认收养关系的;(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目的与意义

该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程序,确保人民调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同时促进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的发展,减轻法院的诉讼压力,提高矛盾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质量。

实施情况

自2011年3月30日起施行以来,该规定为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