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解释(二)》是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律解释,用于指导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该解释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涵盖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终止和违约责任等多个方面。
主要内容
合同的订立
合同成立原则: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能够确定时,一般应认定合同成立。其他内容欠缺时,法院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确定。
非正式合同形式: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行为能推定有订立合同意愿的,法院可认定合同成立。
悬赏广告: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者请求支付报酬的,法院支持,除非悬赏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合同的效力
违反强制性规定:解释区分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影响,明确违反效力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合同的履行
履行地点: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盖章地点不符时,法院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无约定签订地时,最后签字或盖章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终止条件:解释明确了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包括合同履行完毕、解除、抵销等。
违约责任
违约认定:解释详细规定了违约责任的认定标准,包括违约行为的认定和违约责任的承担。
失效信息
《合同法解释(二)》已于2021年1月1日失效,被新的法律文件所替代。这表明随着法律环境的变化和新法律的颁布,旧的司法解释可能会被更新或废止,以适应新的法律要求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建议
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参考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