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时间:2025-02-13 11:36:30 单机游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是劳动部于1953年1月26日颁布,并于同年1月26日开始实施的法规。该细则旨在详细规定劳动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具体操作办法,以保障工人职员的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困难。

实施范围

企业规模要求:

实施细则规定,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必须有100名以上的工人职员。这里的“工人职员”包括工资制、供给制人员及学徒、临时工(临时性的建筑工人及搬运工人除外)、试用人员等。

业务管理机关与附属单位:

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其业务管理机关与附属单位也应同时实行劳动保险条例。业务管理机关指其全部经费由业务收入或基本建设费或事业费内开支的机构,附属单位则指企业中所附设的有关业务及职工文化教育、福利等机构。

适用范围:

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中的工人职员及工会的工作人员,其生育假期工资、病伤假期工资及因工死亡丧葬费由支付工资的单位付给,并需按各该单位工人职员的工资总额百分之三缴纳劳动保险金。

劳动保险金的管理

征集与保管:

劳动保险金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月缴纳,具体比例为企业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三。

使用与管理:

劳动保险金用于支付工人职员的生育假期工资、病伤假期工资、因工死亡丧葬费及医疗期间的医药费用等。

其他相关规定

适用范围推广:

实施细则采取逐步推广的办法,目前的实施范围包括有工人职员100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与附属单位,工、矿、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国营建筑公司等。

暂缓实施:

因经济特殊困难不易维持或尚未正式开工营业的企业,经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基层委员会双方协商同意,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后,可暂缓实行劳动保险条例。

适用范围:

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包括学徒),不分民族、年龄、性别和国籍,均适用本条例,但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通过详细规定劳动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具体操作办法,保障了工人职员的健康,减轻了其生活中的困难。该细则的实施,采取逐步推广的办法,逐步扩大了劳动保险的覆盖范围,为新中国初期的社会保障制度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