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时间:2025-02-13 08:17:52 单机游戏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12月31日颁布,并于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的规章。该规定旨在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确保《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效实施。

总则

目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监察行为。

适用范围:适用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原则:公正、公开、高效、便民。

回避制度:实施监察时实行回避制度。

监察机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监察机构和依法委托的组织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一般规定

巡视检查:制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

书面材料审查:对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及时纠正和查处问题。

案件受理与立案

受理时限:符合法定条件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立案。

调查要求: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监察员应佩戴执法标志、出示证件并说明身份。

调查与检查

调查义务:依法履行职责,保守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

调查时限:一般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情况可延长30个工作日。

案件处理

告知与听证:作出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告知用人单位并听取陈述和申辩,依法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其他

原则: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这些规定为劳动保障监察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指南,确保了监察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