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规定如下:
返还时间
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工程质量保修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工程质量保修期按工程部位不同分别规定了最低保修期限,当事人可约定保修期限,但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期限。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具体由承发包双方进行约定。
缺陷责任期最长为2年。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保证金的预留比例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其他规定
工程质量保证金一般是用以保证承包人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对于承包方单独另行交纳的质量保证金,因不属于工程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确保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得到落实,并减轻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