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质量验收的统一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
主控项目的质量必须经抽样检查合格。
一般项目的质量也应经抽样检查合格。
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应完整。
检验批的合格质量
检验批的合格质量应符合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要求。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分项工程的合格质量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分部工程的合格质量
分部工程(子分部)所含的分项工程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工程安全和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单位工程的合格质量
单位工程(子单位)所含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单位工程(子单位)所含的分部工程有关工程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办法
不合格工程需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验收。
若特殊情况下最大偏差超过允许偏差1.5倍,但不影响工程结构和使用功能,可评为合格,但需在验收记录中注明。
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
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工序、部位、单位工程应按相关规定划分,并进行相应的质量评定。
这些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道路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市政道路工程除特殊要求部分外,应按本标准执行。工业厂区内的市政道路工程,城市市区范围外的远郊区及县的市政道路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建议在实际工程中,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按照这些标准进行施工和验收,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