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律。以下是对该法的一些解读:
立法背景
宪法依据:
《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发展历程:
1987年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了修订。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主要内容和特点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调解民间纠纷。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会议的召开: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民主决策:
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由村民民主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村民议事的基本形式是村民会议。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民主管理:
对村内的社会事务、经济事务、社会治安等的管理,要遵循村民的意见,在管理过程中吸收村民参加,并认真听取村民的不同意见。
村民委员会在对村内事务进行管理时,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村务公开,接受村民的监督。
修订内容
完善选举和罢免程序:
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程序、村民民主议事制度、农村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
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方面的制度:
修订后的法律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以及村务监督机构等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方面的制度进行了健全。
实施意义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通过村民自治,保障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促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
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完善村民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和职能,提高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
通过村民自治,增强农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和支持,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
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
通过村民自治,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农村改革发展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制度的重要法律,通过不断完善和修订,进一步保障了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促进了农村基层民主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