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土地和其他财产管理
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法律宣传与精神文明建设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监督和民主管理
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监督机构,负责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
协助政府工作
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这些职能共同构成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核心作用,旨在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