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工资支付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资支付标准和方式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工资保证金制度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施工单位需在项目开工30天内按要求办理存储保证金或保函事宜。
实名制和劳务用工合同制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劳务用工合同制管理方面,从农民工进场前的劳动合同签订、进场承诺书签署及影像资料留存,到退场时的工资结清、合同解除或终止,每一个环节都严格把控。
施工单位配备实名制管理所需的软硬件设备设施及管理制度,建设单位负责验收,确保施工现场考勤管理准确无误。
无论是封闭式还是非封闭式施工现场,都需要通过电子打卡方式实现人员进出场登记和考勤计量,并建立农民工花名册和劳务用工电子档案,实施信息化实名制管理,与政府平台对接。
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根据施工规模和用工数量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用工管理台账,保存资料至少3年。
专用账户和代发工资制度
施工企业必须在建设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账户,并书面承诺该账户资金只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能挪作他用,银行负责对资金用途进行监管。
施工企业必须将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中不少于10%的款项,作为农民工工资存入专用预储账户。
实行农民工工资个人帐户管理。施工企业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合同,并到专用预储帐户开户银行为每一名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帐户,签订代发工资协议,每月由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银行须三方共同签订工资专户管理及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协议;建设单位每月按约定比例将工资款打入专户,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劳务(专业)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每月核定人员、核算工资,为农民工个人提供工资单;总承包单位每月审核劳务(专业)分包单位提供的工资总额、农民工个人工资单或工资明细表,委托银行从专户中将工资款分解发放到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
企业应当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部分不应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施工企业每季度按合同约定对劳务费进行一次结算,并足额支付农民工剩余应得工资。
对承担工期不足1个月的一次性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合同,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总承包单位应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实名制工作负总责,负责在施工现场安装使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系统并配备实现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硬件设施设备。
总承包单位应配备劳资管理专职人员,认真履行,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人员登记、考勤、工资发放、公示等用工管理制度。
分包单位对实名制工作负直接责任,应指定专人负责用工管理工作,自觉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项目部负责协助劳动监察部门对农民工工资进行监管,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项目部其他人员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这些制度旨在确保农民工工资的合法合规支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并防止拖欠和克扣工资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