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
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是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
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程序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政策法规司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相关业务司局在收到案卷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了解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司根据处理意见,在20日内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提交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或者主管负责人审定。
行政复议机构职责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领导、支持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充实、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能够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得到合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