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保护范围
湿地是指常年或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
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保护方针
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管理职责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禁止活动
在湿地内禁止从事开(围)垦湿地、放牧、捕捞、填埋、排干湿地或擅自改变湿地用途、取用或截断湿地水源、挖砂、取土、开矿、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采挖野生植物或猎捕野生动物、引进外来物种等活动。
工程建设
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确需征收或者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占用单位应当对所占湿地进行生态修复。
生态补水与有害生物防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湿地生态补水协调机制,保障湿地生态用水需求。
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的具体工作。
执法与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湿地保护执法活动,对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宣传教育与公众参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规划编制与实施
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调整或者修改。
监测与评估
国家林业局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