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
总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规定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其他相关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历史沿革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于2000年4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施行。
该规定在后续年份中可能进行了修订或更新,以适应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实际需要。
以上信息基于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公开资料整理而成。如有最新的法律法规变动,请以最新的官方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