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是国务院于1986年7月12日发布的,旨在改革国营企业的劳动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该规定自发布之日期起生效,并适用于国营企业的全体职工,包括劳动合同制工人。
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该规定适用于国营企业的全体职工,包括劳动合同制工人。
劳动合同制的实施
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的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用工形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确定,可以招用五年以上的长期工、一年至五年的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
企业招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招收录用原则
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在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贯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对重新就业的工人,企业应当注重实际技能的考核,经过考核合格的,优先录用。
劳动合同的管理
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政策规定。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订明试用期。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对于违纪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先办理辞退手续,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也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职工本人,但要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中,说明系因违纪而解除劳动合同。
影响
该规定的实施标志着国营企业用工制度的重大改革,从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转变,增强了企业的活力,激发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1994年国家颁布了《劳动法》,进一步确立了劳动合同制的法律地位,为全员实行劳动合同制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建议
建议企业严格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执行,确保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企业应加强对劳动者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劳动者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