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适用范围 :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与听证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听证程序原则:
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举行。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较大数额罚款标准
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万元以上。
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
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标准低于上述规定的,从其规定。
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
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该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组织听证。
受委托组织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委托机关组织听证。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听证主持人由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的负责人指定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翻译服务:
行政机关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提供翻译。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相关当事人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以便在听证程序中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