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些规定旨在明确和规范劳动关系中的双方权益,确保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能够依法、公正、合理地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同时也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