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因违反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作业: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而没有采取相应措施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安全,具体来说是人身和财产。
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条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 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4.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建议在实际应用中,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认定和量刑,以确保生产、作业安全,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