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概览
目的与适用范围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旨在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指导原则
实行食品安全责任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确保党委和政府在食品安全上共同承担责任。
权责一致、齐抓共管:各级领导既要负责业务工作,也要负责食品安全工作。
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对失职行为追责,对尽职尽责者免责。
安全与发展并重:在追求发展的同时,必须确保食品安全。
责任分工
党委主要负责人:
加强党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
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绩考核。
组织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机构建设。
政府主要负责人:
领导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
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执法能力建设。
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
加强对分管行业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
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推进食品安全工作。
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
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措施。
组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推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加强对分管行业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
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推进食品安全工作。
考核与监督
跟踪督办:对食品安全重大部署和重点工作进行跟踪督办。
履职检查:结合巡视巡察对领导干部履职情况进行检查。
评议考核:通过评议考核推动领导干部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奖惩措施
表彰奖励:对食品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问责处理:对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或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附则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解释权: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农业农村部解释。
实施日期:自2019年2月5日起施行。
结论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是一项全面、系统的责任体系,旨在通过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食品安全。这一体系强调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重要性,并通过考核和监督机制确保责任的有效落实。同时,通过奖惩措施激励领导干部积极履行职责,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