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是为了加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而制定的。该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并参照执行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
总则
目的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中央有关规定制定。
适用范围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基本原则
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安全生产职责
政府主要负责人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
将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
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职责
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
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责任追究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实施与监督
通过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
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纳入干部考核体系。
总结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明确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安全生产中的具体职责和责任,强调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旨在通过明确责任分工和加强监督考核,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效落实,从而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