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是 两个密切相关但有所区别的概念,在建设工程项目的不同阶段发挥着各自的作用。
缺陷责任期
定义: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期限:由双方在签合同时约定,期限长短只能在6个月、12个月、24个月中三选一,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起算点: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按时验收,从实际验收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无法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自动开始计算。
责任:在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质量保修期
定义:质量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期限:根据不同工程部位的特性有不同的最低保修期限。例如,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起算点: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责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建议
明确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具体期限,以便在发生质量问题时有据可依。
遵守法律规定:确保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约定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别是关于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
及时维修: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及时履行维修义务,以避免因未及时维修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