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轻微不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需要满足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危害后果三个条件。
首违不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需要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个条件。
无过错不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适龄不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无责任能力不罚: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违法事实不成立: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超过追诉期的情形: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些情形体现了行政处罚的合理原则、过罚相当原则以及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