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中国共产党为了深化全面从严治党而提出的重要政策和策略,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种形态
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二种形态
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适用于党员、干部有一般违纪问题,或者违纪问题严重但具有主动交代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处理方式包括警告、严重警告、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等。
第三种形态
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适用于党员、干部有严重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纪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的。处理方式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撤职、开除、降职、解聘、解除劳动合同、组织除名以及其他重大职务调整等措施。
第四种形态
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适用于严重违纪且涉嫌违法的党员、干部,依法依规进行立案审查,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这些形态旨在通过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防止小错酿成大错,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同时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