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监督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
预防功能:
社会监督是遏制政治生活中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有效手段。通过无所不在的监控机制,使权力主体的用权行为透明化,减少滥用权力的条件和机会。
矫正功能:
社会监督能够对不当或越轨的权力行为予以及时的矫正和补救,并逐步完善整个政治体制的建构。
惩戒功能:
社会监督对滥用权力的行为及其责任者有要求国家对其进行法律制裁的权力,体现了社会监督的惩戒功能。
保健功能:
社会监督不仅在于它对社会政治生活中所出现的弊病及时发现并进行有效的治疗,更重要的是通过全面监督,为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起到保健的作用。
启动性:
社会监督虽然不具有国家监督所具有的国家强制性和直接的法律效力,但其积极、主动的监督方式可能引发和启动国家监督机制的运行,导致带有国家强制性的监督手段的运用。
标志性:
社会监督的广度、深度和完善程序,与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成正比,往往标志着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的发展程度。
直接监督:
社会监督提供了社会组织、公民对行政机关等进行直接监督的途径,既是对人大直接监督机制的补充,又提高了监督的效率。
问责效果:
社会监督的制度效果包括引起权力系统内的监督,更进一步则是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包括弥补、纠正、执行乃至追究法律责任等。
制衡作用:
社会监督通过舆论监督、公众参与、社会组织监督等多种形式,对政府行为、企业行为以及个体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维护公平正义:
社会监督通过揭露和批评社会不公现象,唤起公众对社会问题的关注,推动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并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和救助。
这些功能共同构成了社会监督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民主法治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