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高工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需要在提前三十日告知劳动者;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不需要提前告知。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用人单位;在特殊情况下,如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或者社会保险等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同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制定书面解除协议;如双方未制定书面协议,一方仍有终止、撤回或变更上述协议的权利。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经济补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